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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7年廣州首發(fā)身份證 憑指紋“箕”“斗”確認身份

作者:本站收錄
來源:《內蒙古日報》
日期:2017-02-23 09:44:40
摘要:1947年1月13日,當時的廣州市政府正式頒布了《廣州市國民身份證給領暫行辦法》,廣州人首次可以擁有自己的“身份證”了。不過頒發(fā)身份證的過程可謂是“一波三折”。

  1947年1月13日,當時的廣州市政府正式頒布了《廣州市國民身份證給領暫行辦法》,廣州人首次可以擁有自己的“身份證”了。不過頒發(fā)身份證的過程可謂是“一波三折”。

  1942年 廣東官方首發(fā)身份證

  其實相對于全省來說,廣州市頒發(fā)身份證相對比較晚。早在1940年廣東省就開始籌劃發(fā)放身份證計劃了。由于當時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身份證計劃首先是從湖南開始作為試點,所以廣東省從湖南試點學來經驗后,從1942年5月15日開始宣傳調查,8月15日開始發(fā)放,10月15日開始生效,11月15日檢查落實情況,12月底完成。

  1942年正是抗戰(zhàn)時期,當時的廣東省政府是在韶關完成此事的。當時廣東把全省分為全部淪陷區(qū)、半淪陷區(qū)和非淪陷區(qū)。屬于全部淪陷區(qū)的有廣州、汕頭兩市;大部分淪陷的有中山、順德、南澳三縣;小部分淪陷的有新會、番禺、從化、南海、三水、東莞、增城、寶安、潮陽、澄海、潮安等11個縣。廣東官方規(guī)定,全部淪陷的區(qū)域,身份證政策可以暫緩落實,等地方全部光復后,立即實施身份證政策。

  1947年 廣州頒布身份證條例

  1947年1月13日,當時的廣州市政府頒布了《廣州市國民身份證給領暫行辦法》。規(guī)定國民身份證每人1份,但是初次制發(fā)時未滿18歲之人,除請求發(fā)給者外不得發(fā)給身份證。國民身份證應載明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籍貫、寄籍住址、教育程度以及公民資格。

  如是男性,需在服役年齡一欄載明服役經歷以及役別;“役歷”欄應分別依照“起役”“退役”“轉役”“停役”“回役”“延役”“除役”等實際情形分別注明。

  “箕”與“斗”決定個人 “身份”

  與現代身份證最大的不同是,當時,絕大多數沒有機會拍照的市民依靠指紋來識別身份,條例規(guī)定:“無照片以及未實施指紋辨認區(qū)域暫時以箕斗代替。箕用△復合代替,斗用○符號代替”。

  標準指紋不分男女,均以右手食指指紋,用三面捺印法捺印。當時政府還專門制定了《指紋識別法》,文中提到,考慮到填寫箕斗時候,經常發(fā)生分歧,造成后期檢查時候錯誤百出,茲訂定指紋識別法,指紋分為箕斗兩類八種:即箕形、弧形、帳形三種為箕類,斗形、囊形、絞形、篇形、雜形五種為斗類。

  在身份證上有一欄是“分拆號碼”。所謂“分拆號碼”,即按照指紋分拆方法,要把左手和右手的手指由左至右,自大拇指起,箕用×復合代替,斗用○符號代替。例如:左一、二、五為斗,三、四為箕;右一、五為斗,二、三、四為箕,則填寫為“左○○××○,右○×××○”。

  身份證發(fā)放一波三折

  1947年1月21日查明廣州市人口有1288444人,年滿18歲以上的約占60%,需要發(fā)放身份證約70萬份。條例規(guī)定,身份證每份由領用人交工本費1百元,由各區(qū)鄉(xiāng)公所收存按周交市政府民政科匯存歸墊代支工本費。

  1947年2月6日,官方與一家名為“大中工業(yè)社”的公司簽訂了印刷身份證的業(yè)務。按照每份35元的價格簽訂了合同??墒呛炗喓贤?周后,這個公司的負責人黃善如就不干了,直接要求增加印刷費用,“簽約后,本當遵命,唯因近日受物價波動,紙料漲至1倍有余,敝社為服務政府,雖然物價暴漲,也不敢乘機圖利,只求工料不虧”。最后經過雙方多次交涉,按照每份50元的價格繼續(xù)由該公司印刷。不過,首批身份證比約定的時間晚了8天才交到政府手里。隨后,身份證的發(fā)放過程仍是相當緩慢的,直到1947年的10月,發(fā)放身份證的消息不時見諸報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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